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程序
為進一步規(guī)范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代表建議)的辦理工作,提高辦理工作質(zhì)量和效率,根據(j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條例》的有關(guān)規(guī)定,結(jié)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工作程序。
一、代表建議的征集
1、省人大人事代表選舉委員會在每次省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前的兩個月,起草關(guān)于提前征集代表建議函,印制代表建議專用紙和建議專用信封分別寄送給省人大代表,請代表通過參加省人大常委會和市、州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視察、檢查或代表個人的走訪、調(diào)查、召開座談會等活動,了解情況,收集意見,會前形成書面建議。
2、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形成的建議,由大會秘書處議案組負責征集;代表在閉會期間形成的建議,由省人大人事代表選舉委員會代表聯(lián)絡處負責征集。
二、代表建議的核對
(一)代表建議的內(nèi)容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代表建議,應當一事一案,有標題、具體意見和建議。
2、代表建議應當使用大會統(tǒng)一印制的專用紙,逐項填寫,字跡清楚;事先打印好的建議,也可以剪貼在專用紙上。
3、代表或者代表聯(lián)名提出的建議,每位代表都要親筆簽名并填寫郵政編碼和詳細通訊地址。
(二)有下列情形的,不作為代表建議處理:
1、代表建議所涉及的問題是屬于正在審理的各類案件;代表建議所涉及的問題是屬于民事、刑事的申訴案件,應當依法向有關(guān)司法機關(guān)提出或提出申訴。
2、代表建議所涉及的問題是屬于經(jīng)濟糾紛和群眾請代表轉(zhuǎn)交給大會或常委會的有關(guān)信件,在大會期間交大會信訪組;在閉會期間交省人大常委會機關(guān)信訪辦公室處理。
3、代表對黨的各級組織的建議,應當直接向有關(guān)黨組織反映。
4、代表建議是寫給有關(guān)領導或其他機關(guān)的,應當直接寄送有關(guān)領導和部門。
對于不符合要求的建議,應當向代表說明情況,可退回代表或請代表重新填寫。
三、代表建議的分辦、交辦
1、建議反映的問題,按分級辦理的原則,由省人大人事代表選舉委員會分級交辦。
2、在代表大會期間,大會秘書處議案組負責代表建議的登記、打印、分類和分辦工作。
在會議期間能夠辦理的建議,應當及時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駐會人員辦理,并要求承辦人員見面答復代表。同時,代表要簽署滿意、基本滿意或不滿意的意見,辦理完畢后交議案組存檔。
對于會議期間不能辦理的建議,會后繼續(xù)分辦。
3、代表大會結(jié)束后,省人大人事代表選舉委員會將收到的代表建議繼續(xù)整理、分辦,確定承辦單位。
涉及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機關(guān)、組織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建議,由省人大人事代表選舉委員會確定主辦單位和協(xié)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答復代表。
4、省人大人事代表選舉委員會在代表大會結(jié)束后,十五日內(nèi)召開代表建議交辦會,對建議進行交辦。參加會議人員: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秘書長、議案處處長,省高級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分管副檢察長及有關(guān)處室負責人,建議所涉及的其他承辦部門分管的領導及處室負責人,省人大有關(guān)專門委員會及辦事部門負責人,省人大人事代表選舉委員會組成人員。會上,由省人大常委會有關(guān)領導講話,對建議辦理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5、在閉會期間征集的代表建議,應當在接到之日起七日內(nèi)轉(zhuǎn)交有關(guān)部門辦理。
四、代表建議的辦理和答復
1、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應當根據(jù)國家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guān)方針政策,堅持實事求是、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的原則。對建議所提問題和要求,都要有交待,不要敷衍,切忌說空話。
代表提出的建議如果與有關(guān)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不相符合的,承辦單位要如實向代表說明,做好解釋工作,求得代表的理解,態(tài)度要誠懇、謙虛,文字要通順、簡明。切忌以生硬的態(tài)度,對代表的建議進行駁斥。
2、承辦單位應當自收到代表建議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辦理完畢,并將辦理結(jié)果見面答復代表,同時抄報省人大人事代表選舉委員會。代表應當在《征詢意見表》上簽署意見。
如遇特殊情況,承辦單位需書面答復代表建議時,應向代表或聯(lián)名代表的領銜人附寄《征詢意見表》,征求代表對答復的意見。代表收到答復件后應當及時填寫《征詢意見表》,分別寄回承辦單位和省人大人事代表選舉委員會。
3、對于急待解決的問題,應當抓緊研究,及時辦理;對于比較復雜的問題,不能按期辦復的,應當先向代表書面說明情況,待辦理完畢后再作答復。
4、對答復代表已列入計劃逐步解決的問題,應當在落實后再次答復代表。
5、承辦單位對內(nèi)容相同的代表建議,可以并案辦理,分別答復;對代表聯(lián)名提出的建議,應當逐人答復,不能只答復領銜代表。
6、對代表建議的答復,應當按規(guī)定格式要求,由承辦單位負責人審核簽發(fā),以公文形式答復代表。
五、代表建議的督辦
1、省人大人事代表選舉委員會負責代表建議的督辦和檢查,具體工作由代表聯(lián)絡處負責。
2、人事代表選舉委員會要經(jīng)常了解各承辦單位貫徹實施代表建議辦理工作條例,建立領導責任制、辦理工作制度和程序的情況。采取電話、走訪和召開承辦單位和代表座談會等形式,了解辦理情況。
3、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由省人大人事代表選舉委員會或者省政府辦公廳責成有關(guān)承辦單位再作研究處理,并再次答復代表。
4、對代表提出的重要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建議的辦理情況,省人大人事代表選舉委員會可以建議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專題聽取承辦單位匯報,詢問辦理情況,提出意見。
5、省人大人事代表選舉委員會應當在建議交辦三個月后,適時組織省人大代表對代表建議辦理工作情況進行檢查或評議,加大對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監(jiān)督力度。
六、代表建議辦理情況的報告
每年10月初,省人大人事代表選舉委員會應當協(xié)調(diào)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分別將代表建議辦理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在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之前,分別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經(jīng)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后,印發(fā)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全體代表。
七、代表建議的立卷、歸檔
省人大人事代表選舉委員會將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收到的代表建議原件、承辦單位的答復件一并進行整理、立卷、歸檔,以便備查。年終送交機關(guān)檔案室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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