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3-01-25 19:36:00
省十一屆人大法制委員會在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領導下,在常委會分管領導的具體指導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按照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求,圍繞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和全省工作大局,依法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認真做好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統(tǒng)一審議工作,較好地完成了本屆任期內的各項工作任務。
一、主要工作
法制委員會是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設立的專門委員會,是負責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統(tǒng)一審議的專門機構。因此,法制委員會始終把統(tǒng)一審議法規(guī)草案作為首要任務。
(一)統(tǒng)一審議省本級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
五年來,法制委員會按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guī)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的安排,在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辦事機構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依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程序的規(guī)定,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各方面的意見,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對列入省人大常委會議程的法規(guī)案進行了統(tǒng)一審議。共召開委員會會議54次,先后對38件省本級地方性法規(guī)案進行了統(tǒng)一審議,提出了審議結果的報告38件、草案修改稿和草案表決稿78件。共有38件省本級地方性法規(guī)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1.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2.吉林省水能資源開發(fā)利用條例,
3.吉林省公民旁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辦法,
4.吉林省義務教育條例(修訂),
5.吉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6.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
7.吉林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修訂),
8.吉林省就業(yè)促進條例,
9.吉林省高句麗王城、王陵及貴族墓葬保護管理條例,
10.吉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
11.吉林省宗教事務條例(修訂),
12.吉林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1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與人民代表聯(lián)系的暫行辦法》等14件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
14.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修訂),
15.吉林省耕地質量保護條例,
16.吉林省民用建筑節(jié)能與發(fā)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
17.吉林省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主管理條例,
18.吉林省節(jié)約用水條例,
19.吉林省全民健身條例,
20.吉林省濕地保護條例,
21.吉林省旅游條例(修訂),
22.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修改15件),
2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吉林省第二個十年綠化美化吉林大地規(guī)劃》的決定,
24.吉林省信息化促進條例,
25.吉林省縣鄉(xiāng)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修訂),
26.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
27.吉林省無規(guī)定動物疫病區(qū)建設管理條例(修訂),
28.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修訂),
29.吉林省公路條例,
30.吉林省城鄉(xiāng)規(guī)劃條例,
31.吉林省消防條例(修訂),
32.吉林省城鎮(zhèn)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33.吉林省林地保護條例,
3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修改5件),
35.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修訂),
36.吉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訂),
37.吉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
38.吉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修訂)。
(二)審議較大市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guī)
法制委員會還審議了長春市、吉林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準的法規(guī)34件,提出了審議意見的報告。這些法規(guī)已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其中,長春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準的21件:
1.長春市全民健身條例,
2.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長春市農業(yè)機械管理條例》的決定,
3.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長春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的決定,
4.長春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
5.長春市服務業(yè)環(huán)境污染防治條例,
6.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長春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的決定,
7.長春市社會急救醫(yī)療管理條例,
8.長春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條例,
9.長春市房屋登記條例,
10.長春市散裝水泥管理條例,
11.長春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
12.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長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的決定,
13.長春市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
14.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
15.長春市燃氣管理條例,
16.長春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17.長春市文物保護條例,
18.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長春市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等4部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
19.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長春市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勵條例》的決定,
20.長春蓮花山生態(tài)旅游度假區(qū)管理條例,
21.長春市歷史文化街區(qū)和歷史建筑保護條例。
吉林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準的13件:
1.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吉林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的決定,
2.吉林市物業(yè)管理條例,
3.吉林市高危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
4.吉林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
5.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
6.吉林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7.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8.吉林市行政審批公開條例,
9.吉林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
10.吉林市無規(guī)定動物疫病區(qū)建設管理條例,
11.吉林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
12.吉林市森林資源管理條例,
13.吉林市檔案管理條例。
(三)相關工作
法制委員會在努力做好統(tǒng)一審議工作的同時,還做了其他一些相關工作。比如,召開了全省首次地方立法統(tǒng)一審議工作座談會,召開了我省首次立法聽證會,召開了《吉林省消防條例》新聞發(fā)布會,開展了法規(guī)貫徹落實的培訓,與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共同研究安排部署法規(guī)清理工作,舉辦了委員會立法業(yè)務學習會,開展了主題教育實踐活動,重新制定了《吉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實施“二審三通過”審議方式,進一步改進了法規(guī)審議機制等。
二、基本作法和經驗
在立法工作中,法制委員會始終堅持“五個原則”,即,堅持黨的領導原則、堅持“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原則、堅持“立、改、廢”并舉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這些原則,并結合本省實際,注重解放思想、改革創(chuàng)新,創(chuàng)造性地開展工作,加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工作力度,不斷提高立法質量。具體有以下幾點基本作法:
(一)把立法計劃進行分解落實
為了解決立法計劃的完成率有時不高,立法計劃項目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時間不均衡以及便于法制委員會提前介入,明確任務等問題,法制委員會每年年初就把年度立法項目進行分解,實行“三落實”,即落實分管領導、落實責任人、落實完成時間,并將落實情況制成一覽表,發(fā)給有關單位和部門,便于操作和督促。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也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各自承擔相應的法規(guī)任務。通過將立法計劃分解落實,也增強了立法相關部門的工作責任感、提高了對貫徹落實立法計劃重要性的認識,保證了立法計劃的有效實施。
為了保證年度立法計劃按時間、按要求、高標準地完成,法制委員會和常委會法工委積極開展協(xié)調、督促工作,及時了解立法項目進展情況,以及法規(guī)案的重點、難點問題,協(xié)調有關工作的進一步開展,保證立法項目的順利完成。對沒有按時提請審議的法規(guī),首次啟動了由有關部門向主任會議說明情況的工作機制,達到了促進工作的目的。
(二)實施“二審三通過”審議方式,不斷改進法規(guī)審議機制
為了進一步提高常委會審議質量,解決法規(guī)在二審期間審議時間緊、審議不充分及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工委工作任務集中,時間倉促等問題,法制委員會向主任會議提出了常委會審議的法規(guī)案由一般“二審二通過”改為一般“二審三通過”的建議。這個建議得到了主任會議的充分肯定,并在常委會審議中實施。在本屆審議通過的法規(guī)中,《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修訂)均采取了“二審三通過”的審議方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法規(guī)質量明顯提高。在本屆審議通過的38件省本級法規(guī)中,有16件法規(guī)獲得滿票通過,報請批準的法規(guī)也有13件獲得滿票通過。
(三)加大調查研究工作力度
換屆以來,法制委員會把加大調查研究工作力度,作為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的突破口,認真開展工作,為統(tǒng)一審議做好充分的準備。比如,常委會第一次審議《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審議意見比較多。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領導及部分委員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政府部門的同志,前往長春、松原開展了調查研究,并將調查結果及修改意見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之后,按照主任會議的要求,法制委員會領導帶隊,再次前往松原市就焦點問題作了專題調研,并開展實地踏查,聽取有關方面的情況介紹。經過反復認真的調查研究,法制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審議結果的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提請常委會進行第二次審議。二審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比較成熟,同意法制委員會審議結果的報告,最終以全票通過,這在我省地方立法實踐中是不多見的。
(四)加大法規(guī)草案公開向社會征集意見的力度
對于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法制委員會改變以往只把重要的、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相關的法規(guī)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做法,規(guī)定了除特殊情況,一律向社會公布。一般性法規(guī)要在人大、政府網站上公布,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規(guī)在吉林日報等主要媒體公布,廣泛征求意見,并將法規(guī)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做法常態(tài)化、制度化。比如,在審議《吉林省義務教育條例》(修訂)時,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將修訂草案修改后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到截止日,共有360多人次,通過電話、電子郵件、來信、面談等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1000余條。對于這些意見、建議,法制委員會認真進行整理、分析,許多意見和建議得到采納。
(五)加大溝通、協(xié)調工作力度
本屆以來,在統(tǒng)一審議法規(guī)時,遇到了許多焦點、難點問題,突出的就是法規(guī)中涉及行政權限劃分、認定問題。比如《吉林省濕地保護條例》,條例草案中對濕地管理體制的規(guī)定,省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職能分工方面存在較大分歧。法規(guī)草案一審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此也提出了審議意見。進入統(tǒng)一審議程序后,法制委員會與政府加強溝通、協(xié)調,以常委會辦公廳名義向省政府發(fā)函征求意見。經法制委員會多次溝通、協(xié)調,最終省政府明確了有關部門的具體分工。法制委員會根據省政府的意見,向常委會提出了草案審議修改意見和草案修改稿。常委會對該條例草案進行了二審,最終獲得順利通過。
再如,常委會在審議《吉林省民用建筑節(jié)能與發(fā)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期間,省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之間對條例中職能劃分上產生了很大的分歧。經法制委員會和常委會法工委領導研究,再次通過常委會辦公廳發(fā)函征求省政府意見的方式進行溝通、協(xié)調。經過反復細致的協(xié)調,問題得到了很好的解決,這個條例經過常委會三次審議,也獲得高票通過。
在常委會審議期間,法制委員會非常重視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遵循“能采納的一定采納,未采納的也要與提出意見的委員或有關部門做出說明”的原則,面對面進行反饋,特別是一些爭議較大的意見,委員會領導親自出面溝通反饋,既提高了審議效率又保證了審議質量。法制委員會還非常重視與常委會法工委的協(xié)調與配合,注意發(fā)揮法工委的重要作用,加強合作,協(xié)調一致,為高質量地審議法規(guī)起到了保證作用。
(六)召開立法聽證會
2009年6月22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lián)合召開了《吉林省就業(yè)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立法聽證會,這是我省首次召開立法聽證會,引起了全省社會的普遍關注,廣大群眾反響熱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作為民主立法的一次重要實踐,13名聽證陳述人、20名聽證旁聽人對我省制定就業(yè)促進條例及召開立法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的做法,給予了充分肯定,同時對條例提出了50多條修改意見和建議,其中13條在研究修改法規(guī)時得到了采納。
(七)聘請常委會立法咨詢員
本屆人大常委會換屆之初,法制委員會與常委會法工委共同進行研究,在上屆的基礎上,經提請主任會議決定,重新聘請了36名常委會立法咨詢員。在研究法規(guī)案時,注意發(fā)揮立法咨詢員的作用,認真聽取、研究和吸納他們提出的意見。五年來,共有38件法規(guī)征求了立法咨詢員的意見,收到反饋意見、建議近2000條,其中約有500條建議得到了采納。
三、加強自身建設
五年來,法制委員會面對新的形勢和任務,進一步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注重加強自身建設,增強履職能力,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積極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一)明確新時期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導思想
換屆以后,法制委員會認真學習黨的十七大精神,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加強思想政治建設,牢固樹立立法為民思想,不斷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法制委員會還召開了第一次全省地方立法統(tǒng)一審議工作座談會,確定了新時期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導思想和任務,研究探索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措施和方法。會議明確了今后一個時期地方立法工作總的指導思想,即,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在法律制度設計上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促進和保障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fā)展;堅持“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則;堅持民主立法,進一步拓寬民主渠道,通過多種形式,讓人民群眾參與更多的立法活動。
(二)加強業(yè)務學習,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換屆伊始,法制委員會便舉辦了立法業(yè)務學習會。學習會上,法制委員會組成人員集體學習了吉林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的規(guī)定等法規(guī),還由上屆連任的組成人員介紹了國家立法體系、立法法主要精神及地方立法工作實務等。通過開展立法業(yè)務學習,法制委員會組成人員進一步提高了對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認識,明確了搞好統(tǒng)一審議、不斷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所要堅持的原則,為做好統(tǒng)一審議工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三)加強制度建設,促進立法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
法制委員會還進一步完善了各項制度建設,根據立法法和我省立法程序的規(guī)定及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重新制定了《吉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明確了委員會的工作任務,統(tǒng)一審議的原則與方式等。根據統(tǒng)一審議工作需要,法制委員會還建立了法規(guī)草案征求立法咨詢員意見制度、法規(guī)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制度、委員會領導分工負責法規(guī)項目制度、辦事機構主任辦公會例會制度等,通過嚴格的制度約束來加強自身建設,使立法程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為委員會依法開展統(tǒng)一審議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省十一屆人大法制委員會認真履行了法律、法規(guī)所賦予的職責,光榮地完成了使命。相信,在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領導下,省十二屆人大法制委員會,一定會繼往開來,為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做出新的貢獻!